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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016号

陈翠平与范盛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翠平,范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016号原告陈翠平,女,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明,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范盛辉,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陈翠平与被告范盛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平、委托代理人陈玉明及被告范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翠平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范某某。二人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为此二人矛盾不断,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范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范盛辉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原告所说结婚时间及孩子的情况无异议。被告与原告感情没有问题,我只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因为原告最近几个月不常回家,为此才怀疑,没有打过原告,今后一定好好上班或做生意养家。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范某某,现随原告生活。二人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信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相互团结,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共同生活了8年,拥有了三口之家,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翠平与被告范盛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翠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