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3799号

时国伟与吴永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国伟,吴永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799号原告时国伟,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昼,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国伟诉被告吴永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国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8.64元,退付原告时国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