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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628号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卫华、郝绍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卫华,郝绍华,郝欢喜,郝欢欢,郝秀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628号

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郝卫华。

被告:郝绍华。

被告:郝欢喜。

被告:郝欢欢。

被告:郝秀雷。

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卫华、郝绍华、郝欢喜、郝欢欢、郝秀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某词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负担。

审判员  王广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