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628号
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郝卫华。
被告:郝绍华。
被告:郝欢喜。
被告:郝欢欢。
被告:郝秀雷。
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卫华、郝绍华、郝欢喜、郝欢欢、郝秀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某词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负担。
审判员 王广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