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547号申请人宋彦明,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臧培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谢世全,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委托代理人钱芳,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彦明、谢世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8月11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品迭各项费用,各方就赔偿款支付达成如下一致:1、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6年09月12日前在川A**Z**号车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宋彦明支付保险金78677元。2、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6年09月12日前在川A**Z**号车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谢世全支付保险金23469.90元。
二、经调解员充分释明,宋彦明放弃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各方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三、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将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各方已明确本协议确认后产生的司法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彦明、谢世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