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689号
原告:岳彩虹,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李凯,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岳彩虹与被告李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彩虹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彩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岳彩虹负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