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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689号

岳彩虹与李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岳彩虹,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689号

原告:岳彩虹,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李凯,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岳彩虹与被告李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彩虹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彩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岳彩虹负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