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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968号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沈建华、刘爱各、王海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建华,刘爱各,王海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968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

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男,汉族,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建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刘爱各,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王海堂,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华、刘爱各、王海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华、刘爱各、王海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建华、刘爱各、王海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4.00元,减半收取2967.00元,由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巧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