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21民初431号

李斌与田秀珍、屈军英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斌,田秀珍,屈军英,屈东英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431号

原告: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占才,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秀珍。

被告:屈军英。

被告:屈东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屈东英妻子)。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田秀珍、屈军英、屈东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立案时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审理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须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的通知,现期限已经经过,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25元,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

审 判 长  胡少卿

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

人民陪审员  姜玉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向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