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431号
原告: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占才,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秀珍。
被告:屈军英。
被告:屈东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屈东英妻子)。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田秀珍、屈军英、屈东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立案时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审理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须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的通知,现期限已经经过,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25元,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
审 判 长 胡少卿
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
人民陪审员 姜玉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向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