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凯。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