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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318号

安佑(福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佑(福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陈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18号申请人安佑(福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金浦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苏美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生、俞素娴(实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九牧镇富源村(中坞垅)。法定代表人刘启云。被申请人陈炉,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中坞垅)。申请人安佑(福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陈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陈炉价值5674837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富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陈炉价值人民币567483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佑(福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