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04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
原告韩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