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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041号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04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

原告韩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