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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303号

徐芳与宋红华、宋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芳,宋红华,宋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1303号原告徐芳,。委托代理人柳新(受徐芳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华。被告宋金海。

原告徐芳诉被告宋红华、宋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芳的委托代理人柳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红华、宋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芳诉称,宋红华结欠其借款本金45万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宋金海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宋红华分文未还,故要求宋红华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宋金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红华、宋金海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宋红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徐芳先后借款45万元,2015年9月15日宋红华重新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宋红华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徐芳于2015年9月25日借款现金45万元整,由于之前的借条时间已到,特以此张借条为准,之前借条全部作废,此张借条以实际还清所有借款为失效时间,否则将一直视为有效借条,不另外重写”。2015年9月25日,宋红华又出具还款计划1份,载明:“本人宋红华向徐芳借款45万元,每月还款2000-3000元直至还清,如有一期不付,可以要求宋红华立即归还全部借款,父亲宋金海自愿为女儿宋红华的上述借款担保”。宋金海在还款计划的担保人项下签字。嗣后,宋红华分文未还,徐芳遂于2016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徐芳为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1份(共计157600元),证明徐芳在2013年9月22日至12月25日期间支付给宋红华6600元,另15100元系根据宋红华的要求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用于清偿宋红华的债务。2、证人任某出庭作证,证明2015年3、4月期间,任某将30万元现金归还给徐芳时,徐芳当场就将30万元出借给了宋红华。以上事实,由借条、还款计划、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徐芳与宋红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宋红华结欠徐芳借款45万元,有借条、还款计划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宋红华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徐芳即有权按还款计划的约定要求宋红华立即归还全部借款。现徐芳仅要求宋红华立即归还部分借款10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未超出徐芳可行使的请求权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金海在还款计划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本院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宋金海应对宋红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宋红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徐芳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宋金海对宋红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20元,由宋红华、宋金海负担。该款已由徐芳预交,宋红华、宋金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徐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安震旦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