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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537号

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旺皮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5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旺皮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537号

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经营者:郑友合。

委托代理人:陈丽惠,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钦城,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旺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张铁军。

委托代理人:梁家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中旺皮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由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散漫舍服装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肖 荷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诗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