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唐天鹏,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陶林,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唐天鹏妻子。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春高,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晏子灿,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3栋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王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万文娟,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天鹏、陶林诉被告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天鹏、陶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鹏、陶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1355元,收取1355元,余款100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