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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13号

乔银与张建成、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银,张建成,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乔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成,男,汉族。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银与被告张建成、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豫鑫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

原告乔银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乔银负担。

审判长  朱新年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