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219号罪犯张继先,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二监区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张继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4年8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张继先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转监前考核分累计51分。转监后考核分累计185.3分,获表扬7次,被评为2015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8年7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