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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32号

姚振强申请执行白爱成、石磊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振强,白爱成,石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姚振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爱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姚振强与被执行人白爱成、石磊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7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不详,无法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7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审 判 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