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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刘如涛与被执行人闫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如涛,闫家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如涛。被执行人闫家美。申请执行人刘如涛与被执行人闫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125元。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王维军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