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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462号之一

蔡馥隆与谢彦富、陈夏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馥隆,陈夏雁,谢彦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馥隆。被执行人陈夏雁、谢彦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夏雁、谢彦富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志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