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042号罪犯向川,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向川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50.67分,获表扬13次,获嘉奖2次,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向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邹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蒙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