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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055号

高红杏与刘金、谭惠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红杏,刘金,谭惠英,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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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高红杏,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刘金,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谭惠英,女,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1997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金名下川A××××ד长安牌”小型轿车、川A××××ד威志牌”小型轿车共二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