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1408号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224228-2。法定代表人刘申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飞。被告许开林,现住扶余市。被告王雅琴,现住扶余市。
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开林、王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乔文彬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侯树林、王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开林、王雅琴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开林、王雅琴于2014年10月13日在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棚子信用社贷款120万元,利率为8.3025℅,约期为2016年4月8日到期。被告许开林、王雅琴以三井子镇开方公路西侧一至二层169号处院落(扶国用(2011)第0724033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扶房权证号000652**号)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被告许开林及其妻子王雅琴对此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许开林、王雅琴未按合同约定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扶余市农村信用社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循易贷)、贷款凭证、房产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被告许开林、王雅琴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开林于2014年10月13日在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棚子信用社贷款120万元,利率为8.3025℅,约期为2016年4月8日到期。被告许开林、王雅琴以其所有的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开方公路西侧一至二层169号处院落(扶国用(2011)第0724033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扶房权证号000652**号)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被告许开林及其妻子王雅琴对此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许开林、王雅琴未按合同约定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许开林与原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循易贷)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王雅琴与被告许开林系夫妻关系,且在借款及抵押合同上签字,应对此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开林、王雅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二、如到期不能还款,以抵押财产(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开方公路西侧一至二层169号处院落扶国用(2011)第0724033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扶房权证号00065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日万分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许开林、王雅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乔文彬
审判员 侯树林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