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201号原告深圳市吉泰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秀西路26号松发工业园A1栋厂房第三层、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766X1。法定代表人王兰香。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焊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九九工业城福源厂新厂房C栋四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3479H。法定代表人肖光胜。被告肖光胜,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深圳市吉泰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焊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焊博焊接公司)、肖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焊博焊接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肖光胜对被告焊博焊接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和原告确实有业务往来,导致工厂关门倒闭。被告在2016年1月11日以现金支付20000万元给被告,支付承兑10000万元(承兑支票:31400051/27144146),2016年3月28日通过代收现金支付20000元。本案相关情况被告焊博焊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肖光胜。原告与焊博焊接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焊博焊接公司提供变压器产品。2015年12月10日,被告焊博焊接公司、肖光胜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0000元,并承诺每月按总货款10%付款。该《欠条》加盖焊博焊接公司的公章,并有肖光胜的签名,肖光胜同时手写注明“本人肖光胜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被告肖光胜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焊博焊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但在2016年1月11日以现金支付20000万元整给被告,支付承兑10000万元整(承兑支票:31400051/27144146)2016年3月28日通过代收现金支付20000元整,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上述主张亦不予以认可。判决结果原告与被告焊博焊接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肖光胜作为焊博焊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12月10日确认拖欠货款金额为400000元。被告焊博焊接公司、肖光胜提交答辩状主张有支付过货款,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上述主张亦不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焊博焊接公司、肖光胜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肖光胜自愿对上述欠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肖光胜对被告焊博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二被告未到庭应诉,示视为对原告的证据以及主张的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焊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吉泰鑫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肖光胜对被告深圳市焊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光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焊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小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焕湖(兼)
书记员 陈 雪 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