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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194号

王东杰、郑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东杰,郑亚非,郑天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94号

申请人:王东杰,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郑亚非,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郑天旭,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东杰与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东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的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王东杰以担保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海伟

审 判 员  尹 凌

代理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