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94号
申请人:王东杰,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
申请人:郑亚非,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郑天旭,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东杰与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东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的鲁V×××××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王东杰以担保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郑亚非、郑天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海伟
审 判 员 尹 凌
代理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