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行审19号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缪柳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缪柳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6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861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武军(受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坤(受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卫生监督所科长。被执行人缪柳娴。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卫医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8月17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惠卫医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缪柳娴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决定对缪柳娴没收器械及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3700元、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缪柳娴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3700元;3、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金额;4、此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5、停止执业活动。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供投诉举报受理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确认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合议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卫医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惠卫医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瑾

审 判 员  周晓华

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