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439、14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璠龙,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的员工。14439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教权,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良,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14440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文章,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良,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73、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为:
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保安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加班工资差额;
二、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笔录。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加班工资差额;
二、上诉人保安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由于劳动合同和考勤表无法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加班时间,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仲裁和一审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占当月天数的比重推算出相应的超时加班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加班工资,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诉人保安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石教权、袁文章经济补偿金,仲裁、一审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保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二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