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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487号

黄永平与魏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永平,魏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平,男,汉族,医生,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魏路亮,男,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黄永平与魏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永平于2016年8月18日以申请执行人应为黄永平、宋引丑和黄永刚,将随后重新立案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永平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小兵

审判员  吴军强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