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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196号

执行人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金龙、翟慧静、李洪林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龙,翟慧静,李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本市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翟慧静,女,1988年2月3日生,汉族,本市陵川县人,住陵川县。被执行人李洪林,男,1961年10月20日生,本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晋城市和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龙、翟慧静、李洪林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洪林的工资,被执行人王金龙、翟慧静也正在积极履行中。本院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吉月文执行员  杨洛阳执行员  郭春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