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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296号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易建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易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3296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栋*号。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杜吉喜,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建明。

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易建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组成由

审判员陈志胜为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成冠军、周志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毛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吉喜,被告易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桐梓坡大板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35A栋208房予以征收补偿,被告则应在规定时间2015年9月20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拆除,但被告却未能依约腾房,后虽经原告催促,均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迁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35A栋208房,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拆除;2、原告扣除被告提前搬迁奖832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我只有这一套房子;二,我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三,我一直吃低保,靠低保生活,今年我已经60多岁,没有医保没有养老,房子是我唯一的保障,现在拆迁办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肯定会收走我的房子,希望法院、拆迁办能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协调为以房换房,让我有个房子可以住。请求以房换房。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第一条);房屋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35A(73)栋208号,被征收房屋计合法建筑面积41.63平方米(第二条);支付乙方总补偿金额为411075元(第三条);乙方需于2015年9月20日以前将该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甲方(第四条);本协议在市征收办备案后,先付395023元,剩余款项在腾空房屋后一次性付清。提前搬迁奖励为8326元(附件三,各项奖励等计算表)。签订该协议后,因被告易建明有其它债务纠纷,原告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被告该拆迁补偿款的通知书,现原告暂无法向被告发放拆迁补偿款。被告未依约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屋,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未依约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腾空涉案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占据房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原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依约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丧失对提前搬迁奖8326元的权利,故原告主张予以扣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易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35A(73)栋208号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二、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有权扣除被告易建明提前搬迁奖832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告易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胜

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

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