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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燕、徐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徐燕,徐莺,徐其柏,张士花,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传亮,行长。被执行人徐燕,居民。被执行人徐莺,居民。被执行人徐其柏,居民。被执行人张士花,居民。被执行人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胜英,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529号。法定代表人徐兴龙,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3号。法定代表人鲍磊,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燕、徐莺、徐其柏、张士花、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燕、徐莺、徐其柏、张士花、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鲁11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徐燕、徐莺、徐其柏、张士花、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夏培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