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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998号

王志清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清,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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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998号

原告:王志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滨,系王志清之子。

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

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经理。

原告王志清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杨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聂利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