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998号
原告:王志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滨,系王志清之子。
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
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经理。
原告王志清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杨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聂利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