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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156号

上虞市城北汽车修理厂、上虞市立德灯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虞市城北汽车修理厂,上虞市立德灯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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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城北汽车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55619564-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路工村),组织机构代码:55619564-0。法定代表人赵平东。

被执行人:上虞市立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叶家埭村,组织机构代码:57773034-X。

法定代表人:倪林生。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城北汽车修理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市立德灯饰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156号��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立德灯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00元(含执行费59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押,提取相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