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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260号

王西峰与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峰,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260号原告王西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养育巷188号。法定代表人柏立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陆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中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西峰诉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15日向被告寄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庭负责人华琮与委托代理人陆萍、朱中一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西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西峰负担。

审 判 长  许林华

代理

审判员  高文祥

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