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8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陆美芬。
被执行人:李兴瑞、张小凤、胡心平。本院在执行陆美芬与被执行李兴瑞、张小凤、胡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美芬以被执行人李兴瑞、张小凤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陈昌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