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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476号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仇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仇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476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15号兴龙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该公司员工。被告仇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仇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慈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