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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执893号之一

夏阳与夏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阳,夏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阳(曾用名夏洋)。委托代理人姜雅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健。担保人蒋玉仙。夏阳与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夏健的财产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夏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夏阳10000元;余款31万元由夏健每年偿还2万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偿还一万元,12月31日前偿还1万元,直至偿还完毕所有债务为止;

二、若夏健有一期未履行,则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夏阳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夏健有一期未履行,则夏健须承担违约金2万元,夏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违约金。”执行过程中,夏健妻子蒋玉仙签署执行担保书,愿意为夏健与夏阳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若夏健未履行,由蒋玉仙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执行担保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聆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