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3876号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天健商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59369。法定代表人李楚旭。委托代理人杨力球,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志贤,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晓璇,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波美西宅后五横巷17号,身份号码440582199510176685。上列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赖国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力球、干志贤,被告黄晓璇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9月1日。
二、员工工作岗位:行政专员。
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
四、员工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被告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元+各项补贴+绩效工资。被告主张试用期每月工资32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200元。对此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各项补贴+绩效工资构成,但未能说明“各项补贴”的名称、数额和“绩效工资”如何计算,也未能说明实发被告3200元中“各项补贴”和“绩效工资”如何构成,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试用期每月工资3200元,与原告实发被告工资数额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200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五、最后工作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六、关于原告主张应按月工资2500元计付被告2015年11月至12月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确认未支付被告该两月工资,结合前述第三点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试用期2个月和第四点认定被告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2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按月工资2500元计付被告2015年11月至12月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2、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元。
八、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1533号。
九、仲裁裁决结果:原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1、不应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黄晓璇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赖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永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