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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876号

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晓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晓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3876号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天健商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59369。法定代表人李楚旭。委托代理人杨力球,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志贤,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晓璇,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波美西宅后五横巷17号,身份号码440582199510176685。上列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赖国庆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力球、干志贤,被告黄晓璇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9月1日。

二、员工工作岗位:行政专员。

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

四、员工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被告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元+各项补贴+绩效工资。被告主张试用期每月工资32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200元。对此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各项补贴+绩效工资构成,但未能说明“各项补贴”的名称、数额和“绩效工资”如何计算,也未能说明实发被告3200元中“各项补贴”和“绩效工资”如何构成,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试用期每月工资3200元,与原告实发被告工资数额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200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五、最后工作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六、关于原告主张应按月工资2500元计付被告2015年11月至12月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确认未支付被告该两月工资,结合前述第三点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试用期2个月和第四点认定被告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42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按月工资2500元计付被告2015年11月至12月工资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2、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元。

八、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1533号。

九、仲裁裁决结果:原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1、不应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黄晓璇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84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共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赖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永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