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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744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涛、潘忠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涛,潘忠尉,杜付华,潘东梅,张站京,郭紧,张娜娜,刘桂花,李昊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44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行行长。

被告:刘文涛,1989年4月2日出生。

被告:潘忠尉,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付华,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东梅,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站京,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紧,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娜娜,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桂花,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昊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涛、潘忠尉、杜付华、潘东梅、张站京、郭紧、张娜娜、刘桂花、李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时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德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