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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457号之四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桂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4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胡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桂荣,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12790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