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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867号

王希润与罗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希润,罗祥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867号原告王希润。被告罗祥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希润与被告罗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希润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希润负担。

审 判 长 殷  耀  华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