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867号原告王希润。被告罗祥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希润与被告罗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希润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希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希润负担。
审 判 长 殷 耀 华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