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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更2665号

阮东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东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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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2665号罪犯阮东印,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3)宛龙少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东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万元。原审被告人阮东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少终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晖、何明银,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刘文江、郑金玉出庭履行职务。证人谢某、张某、张某等人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阮东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罪犯阮东印的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罪犯阮东印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同意对罪犯阮东印提请减刑,建议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2年以来,阮东印参加了以王金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团伙在南阳市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阮东印两次伙同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罪犯阮东印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罪犯阮东印陈述我对法院的判决毫无异议,真心服从判决,入狱后我在干警的关心教育下,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新的认识,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使受害人的身心受损,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我平时能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并能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

二、书证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少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刑少终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罪犯阮东印所犯罪名、所受刑事处罚等情况。2、认罪悔罪书,证���罪犯阮东印主观上认罪悔罪。3、罪犯计分考核表,记载罪犯阮东印在减刑考核期内每月的考核得分情况,该分数是监狱依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得分情况,是罪犯获得表扬的依据。4、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明罪犯阮东印自入狱以来,截止本次监狱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获得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5、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阮东印在减刑考核期内的改造评审结果为:2013年下半年为一般,2014年上半年为良好,2014年下半年为良好,2015上半年为优秀,2015下半年为优秀。6、减刑建议书和减刑审核表,证明提请减刑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监狱警察)证言:阮东印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犯罪思想根源;能够遵守监狱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在生产中,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证人张某(同监区罪犯)证言:阮东印入狱后,我们就在一起改造,他常说犯罪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同,坚决认罪悔罪;努力学习,用自己的劳动改造来洗刷自己的罪恶;他能够遵规守纪,服从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3、证人张某(同监区罪犯)证言:我和阮东印在一起服刑改造,从他的言谈举止中,可以感受到他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追悔和深切的忏悔之心。他的优点是吃苦耐劳,做事踏实认真,缺点是遇事易冲动。综上,罪犯阮东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罪犯阮东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庭前公示情况,可予减刑。河南省第四监狱对罪犯阮东印提请减刑的意见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犯阮东印的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东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晓萍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