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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826号

夏玉蓉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嘉心托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玉蓉,重庆市九龙坡区嘉心托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826号

原告:夏玉蓉,女,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嘉心托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号新科楼。

法定代表人:王贤毅。

原告夏玉蓉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嘉心托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夏玉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玉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风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