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826号
原告:夏玉蓉,女,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嘉心托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号新科楼。
法定代表人:王贤毅。
原告夏玉蓉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嘉心托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夏玉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玉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风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