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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2刑初43号

周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周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2刑初43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琪,男,1958年8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5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1-1-1。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时许,被告人周琪在沈阳市皇姑区消防总队公交车站乘坐司机XX龙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H14**号32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大东区望花北街欧博城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周琪因下车问题对司机XX龙不满,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其先用手击打被害人XX龙面部,后用手拉拽被害人XX龙右臂及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该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将在路边候车的被害人黄运财撞伤,并将路边的公交车站牌撞倒,造成该公交车右后视镜损坏。后被害人XX龙报警,被告人周琪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黄运财颅脑损伤致使左颞叶脑挫裂伤伴左侧硬膜下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XX龙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辽AH14**号328路公交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运财、XX龙的陈述,证人马飞、缪鼎成、李淑平的证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正[2015]法临鉴字第12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沈正[2015]法临鉴字第11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价认涉(2016)第010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沈公交勘[2015]K210100320000201510010号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周琪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琪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用手拉拽公交车司机并强拽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后撞到路边行人及公交车站牌,危害车上人员及车辆、道路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琪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周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颖男

代理

审判员  雷雪冬

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珂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