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81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良训,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于江西省修水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良训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浙1082刑初7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良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徐良训、杨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四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原审被告人徐良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良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良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良训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刑初7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剑锋
审 判 员 陈文敏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