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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474号

车伟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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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474号罪犯车伟,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刑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但在此期间受禁闭处罚2次并被降为严管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禁闭审批表、解除禁闭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解除严管审批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车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利波

审 判 员  安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肖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