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
法定代理人:方军章,农民。
被执行人:亢品芹,农民。方某与亢品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126民初字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亢品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亢品芹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亢品芹银行存款445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