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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296号

方某与亢品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某,亢品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

法定代理人:方军章,农民。

被执行人:亢品芹,农民。方某与亢品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126民初字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亢品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亢品芹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亢品芹银行存款445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