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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159号

XX与梁红军、刘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梁红军,刘小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15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梁红军。被告刘小青,现于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梁红军、刘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红军、刘小青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6号楼504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梁红军、刘小青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6号楼5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XX名下位于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星星村望东小区人大集资房6栋1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粟 欢

审 判 员  张 青

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宾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