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15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梁红军。被告刘小青,现于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梁红军、刘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红军、刘小青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6号楼504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梁红军、刘小青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58号京鹰华府6号楼5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XX名下位于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星星村望东小区人大集资房6栋1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粟 欢
审 判 员 张 青
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宾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