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966号
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阔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立华,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玉林,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
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刘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玉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忆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