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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436-1号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燕飞、刘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燕飞,刘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36-1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燕飞,教师。被告刘翠玲,教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燕飞、刘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玉玲

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

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耀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