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36-1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庆,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燕飞,教师。被告刘翠玲,教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燕飞、刘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玉玲
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
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耀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