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天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艾力江.胡达拜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号博达银都酒店506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3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5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10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诗扬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