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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182号

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克拉玛依市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克拉玛依市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天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艾力江.胡达拜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号博达银都酒店506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3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5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10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诗扬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