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349号
原告:陈文。
被告: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
原告陈文与被告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陈文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文负担。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