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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349号

陈文与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文,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349号

原告:陈文。

被告: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

原告陈文与被告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陈文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文负担。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华 来自